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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施暴不属“家暴”
来源:亚洲塑料网 日期:2014-11-26
    反家暴法今起征民意 政府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 法院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 同时——
  未婚同居施暴不属“家暴”
  今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首次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
  同时,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意见稿指出,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
  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受中国传统家庭的观念影响,很多人还抱有男尊女卑的看法,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打小孩都是家务事,不违法。而受害者觉得家暴是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很多人选择默默忍受。
  2011年7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这标志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的研究论证工作正式开始。
  时隔3年,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条文终与公众见面,各界人士可在今年12月25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通过信函等方式对该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焦点一 未婚同居发生暴力不属于“家暴”
  近年来,未婚同居发生家庭暴力算不算“家暴”成为该法争议的焦点之一。该意见稿虽无太多的提及这一问题,但在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稿起草说明(下简称“说明”)中,对此予以明确,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则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意见稿对“家庭成员”予以界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说明称,家庭暴力形式表现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或者身体、精神双重伤害。
  意见稿据此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考虑到家庭寄养关系客观上类似于家庭关系,意见稿规定,具有家庭寄养关系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焦点二 任何人有权劝阻、制止“家暴”
  意见稿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投诉和求助。有关单位、组织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和求助后,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征求意见稿规定,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意见稿还设置公安机关告诫制度。规定对严重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第三十七条);对轻微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其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有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以便督促加害人改正。
  焦点三 政府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
  意见稿明确,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
  对于应当通过自诉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
  意见稿强调,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但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受害人,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减收、免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
  焦点四
  法院可责令加害人
  迁出受害人住所
  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受害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裁定。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个月至6个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内,申请人、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到期后,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裁定。(记者 温如军)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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