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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止对进口PVC反倾销措施
来源:中国化工报 日期:2019-11-04

  10月30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PVC)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对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于2019年9月28日终止。自2019年9月29日起,我国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PVC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2003年9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PVC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09年9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2009年第69号公告,决定延长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PVC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5年。

  2015年9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36号公告,决定延长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PVC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3年;终止实施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PVC的反倾销措施。

  2018年9月28日,应中国大陆PVC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PVC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19年9月24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出撤销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申请,并请求终止PVC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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