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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布通知并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
来源:中国经济网 日期:2019-08-28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与外汇局联合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明确了金融营销宣传资质和监管部门职责,并针对当下存在问题提出了金融营销宣传行为11条规范。

  《通知》指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

  《通知》要求,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需要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加强对合作第三方机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具体来看,针对当下普遍存在的银证、银保等销售合作,《通知》指出,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合作第三方机构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做出为由,转移、减免其应承担的责任。

  此外《通知》规定,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由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通知》强调,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但情节轻微的,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金融管理部门可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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