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做原告 向安徽一化工企业索赔3688万元“环境费”
来源:中化新网 日期:2018-05-31
2014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将102.4吨废碱交由无环保资质的李某处置,废碱被直接倒入长江、通扬河内后,造成水源被污染。杨某等人被判承担刑事责任。
5月29日上午,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诉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向被告提出包括环境修复费在内共3688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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