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5月21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和质监局联合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和《有机化学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述标准将于2018年10月23日起实施。
其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规定了石油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和有机化学品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医药制造及化学纤维制造业等行业VOCs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及无组织排放限值,可从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量及无组织排放三个方面对VOCs的排放进行控制。
《有机化学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是因为目前山东省各类化工企业废水处理单元大多是开放式,未对处理设施进行封闭,生产过程中未反应的原辅材料等会随废水一同排入污水处理厂,产生异味污染并对空气质量造成影响。因此,该标准依据技术经济可行性确定了企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为防止企业采取稀释方式排放,设置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为控制无组织排放,提出了相应的工艺要求和管理要求,并设置了厂界监控点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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