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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缘何大量进口废塑料?
来源:亚洲塑料网 日期:2015-06-30
  利用废旧塑料再生造粒,既可缓解塑料原料供需矛盾,又可大量节省国家进口原油的外汇。然而在进口过 程中,一些国家的不良企业以及国内个别不法企业以进口废塑料的名义将国外的洋垃圾进口到中国,不仅严重污染了国内的环境,更冲击了废塑料的加工应用产业,给这项本来是利国利民产业的发展蒙上了一层浓浓的阴影。
  近年来,随着进口废塑料贸易更加活跃,进口过程中一些问题也日渐突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成初级形状的单一种类热塑性材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应归入税号 39.01至39.14,其中部分税号需要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部分税号的最惠国税率高于废塑料的税率,如果以好充次,存在逃税和逃证的现象。进口废旧商品是高风险贸易,由于各种不同的塑料产生的废碎料的价格差别较大,所以极易发生低瞒报价格的事情;另外,一些进口的废塑料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容易造成环境污染。这些问题正在应引起我国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
  2009年5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了第47号公告,要求暂停办理源自日本的废塑料进口的报检和相关检验检疫手续。此次事件导火索是今年3月下旬,日本九州的一家公司向山东省青岛市出口6000吨废旧塑料时违反《巴塞尔公约》,采取欺骗手段,故意将少量合格的货物装运在最上层,而将大量不符合规定、毫无利用价值的有毒废料夹藏在下面非法输入我国,从而给当地环境带来了严重污染。这是继1996年4月美国假借出口混合废纸向中国倾倒有害废料后的又一起严重的“洋垃圾”事件。
  日方发货人针对我国口岸检验检疫与海关检查,采用欺骗手段和人为夹带方式出口的严重案件,是近年来境外非法向我国转移有毒有害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最严重的事件。由于类似事件此前已屡次发生,因此我国对日方公司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惩罚性措施。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方面人员表示,禁令解除尚需时日,主要要看日本方面对此事的解决态度以及双方能否形成一个妥善可行的解决方案。据悉,国家质检总局向日方提出解决问题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将洋垃圾全部运回日本;二是由于洋垃圾已扩散,日方应对受害者提供经济赔偿。国家质检总局表示,尽管日方已同意全部条件,但具体赔偿金额还需进一步调查才能确定,之后才能制订妥善的解决方案。在事情尚未解决之前,我国对日本废旧塑料进口的全面暂停仍将继续。
  长期以来,日本对中国的有关法规和处理态度一直比较消极。但据日本有关方面塑料回收工业会粗略统计,日本国内向中国出口废旧塑料的企业在300家以上,每年的销售额约为300亿日元。2008年日本出口废塑料68万吨,比3年前增长了一倍,而其中约九成多(62.6万吨)出口到了中国。因而此次国家质检总局的公告,在日本国内已使得一些相关的废旧塑料出口中小企业面临破产的困境,对日本国内的废旧塑料企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日本有关方面不得不采取更积极的态度寻求问题的解决。
  对内把关还须更严格
  目前,我国采取了多层管理方式,在环保、海关、检验检疫等多个环节层层把关。在各道关卡中,海关总署主要的责任是对进口货物量和税收进行监督,至于进口产品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更多的责任落在了环保和检验检疫部门身上。
  据国家环保总局进口废物登记中心有关人士介绍,为了规范进口废物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国家环保总局要求所有废塑料及其他废物进口企业必须到废物进口登记中心进行审批登记。申请材料中除了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进口申请书外,还要求企业提供进口废塑料环境风险评价报告等材料。申请材料,经利用单位所在地地级市环保局初审和省级环保局(厅)审查同意后,由省级环保局(厅)列出清单,统一送达废物进口登记中心。废物进口登记中心根据省级环保局(厅)的建议,核准各加工利用单位年度审批总量和发证份数,并视具体情况一次性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或分多次签发。废塑料进口口岸的审批实行就近原则,每份批准证书的口岸不超过三个。同时,对于国家明令关停的企业,生产工艺或设备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非法转让或倒卖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企业,非法转让或倒卖进口废物的企业,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有其他欺骗行为的企业,违反国家法规政策的企业以及规定的其他不得进口废物的情形,不予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而从事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的废塑料加工利用单位,必须是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
  国家环保总局的另一位人士则表示,国家环保总局在最后审批时,还会根据各方材料和全国各地利用情况及总量平衡原则,对申报量进行控制,一般允许进口的废塑料量都要低于申报量。所控制的总量标准,是根据上一年度的进口总量统计后得出的,地区差别则是根据各地在废塑料年处理量而分别对待,一般说来,广东、浙江等利用率高的地方,进口量相对较多。
  广东珠海环保局的一位人士介绍说,他们作为地市级环保部门在接受废塑料进口企业申报时,要求申报企业要有相应的废塑料加工能力和生产能力,要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评估方案。在通过环境评估后再上报到省一级环保部门审核,最后通过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才可以获得进口批文。他们在对地方企业审查时,一般都要到生产现场考察,但不排除部分企业“借鸡生蛋”情况的发生。同时他还透露,在广东一些地方,物资回收公司以加工生产厂名义进行申报,在获得批文后将进口废塑料进行倒卖。而这些物资回收公司,有的并不具备废塑料加工生产条件。而这些情况,一般很难在开始时发现,有时即使觉得有疑点,却苦于难以找到证据以及其他种种原因只得作罢。
  境外不良企业不良用心
  据了解,在许多发达国家,对垃圾处理的要求很严格,费用也很高,但政府对回收企业有补贴。如日本在1995年就制定了容器包装回收法,回收企业可领取从饮料厂商等处征收的每吨约5万日元(约合人民币3850元)的高额补助金,从此逐步形成了现在日本国内的聚酯饮料瓶回收体系。虽然日本国内的回收率提高了,但日本对垃圾管制较严,尤其是对废旧塑料的处理费用较高。据了解,在日本国内,废塑料都要经过严格的处理,不能再使用的废塑料都必须焚烧处理,而且要收取很高的垃圾处理费用。中国距日本很近,运输成本不高,同时中国对废塑料需要旺盛。因此大多企业选择将收集来的废旧塑料转卖给处理费用较低的国家。
  在中国,对于聚酯瓶等废旧塑料制品可以以低成本进行资源再生,自2000年之后中国市场需求旺盛,不少再生工厂开始高价收购聚酯饮料瓶。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就有了更多的日本企业涌入这一领域。其中一些不良企业为了逃避高昂的垃圾处理费用,便采取种种不法手段,不断将一些废塑料垃圾以次充好,特别是将那些有可能在彼国内引发环境问题的产品‘夹带出口’到了中国,这样不仅可以省去在本国的垃圾处理费用,甚至有的还可以赚取一些利润。
  虽然洋垃圾的进口,大多是因为境外供应商采取了欺诈的手段,将不合格的废物运到中国,但也有极少数国内企业,受利益驱使主动进口洋垃圾。因为国内对不可再利用塑料垃圾处理费用较低,一些日本公司经常会以给我国进口商一些补贴的方式,由我国企业申报后,从境外将未经任何处理的洋垃圾以进口废塑料等合法产品的名义进口,从而给我国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由于此类事件屡禁不止,中国政府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以求从根本上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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